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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舞台美术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“新疆舞台美术协会”,是由自治区从事舞台美术相关工作人员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。

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:专业性、地方性、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:新疆舞台美术协会以发展全疆的舞台美术为己任,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,为业内服务。团结广大舞美人,促进和提高职业文化素质、专业技能,开展疆内外舞美信息、知识交流与共享,强化舞美的正确导向及社会影响力,维护从业者的权益,为舞美产业化发展做出积极贡献。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坚决维护国家统

一、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不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。

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,党建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本单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。

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
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延安路793号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

(一)学术研究与交流:组织会员开展舞台美术理论与实践研究,举办学术研讨会、座谈会等活动,促进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,推动舞台美术学科的发展。

(二)作品展览与展示:举办各类舞台美术作品展览,包括舞美设计图、道具、服装等展示活动,为会员提供作品展示平台,提升舞台美术的社会影响力。

(三)行业规范与标准制定:参与制定舞台美术行业的规范和标准,包括设计规范、制作工艺标准、安全标准等,促进舞台美术行业的规范化发展。

(四)经许可开展教育培训:开展舞台美术相关的培训课程和讲座,邀请业内专家授课,提高会员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。

(五)国际合作与交流:开展与国际舞台美术组织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,组织会员参加国际舞台美术活动,引进国外先进的理念和技术,提升国内舞台美术的国际影响力。

(六 经许可开展行业调研与发展促进:对舞台美术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调研,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,推动行业政策的制定和完善,促进舞台美术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

第三章


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:

(一)凡在全疆范围内各文艺团体从事舞美工作的专业人员;

(二)凡从全国院校毕业的舞美专业人员;

(三)凡在全疆范围内从事舞台美术(舞美设计、灯光、音响、服装、化妆、道具、视觉设计、舞台设备、其他相关专业)3年以上的从业人员;

本协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协会。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 1名以上会员推荐;

(三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 从事相关专业证明

2. 个人简历、获奖证明

3. 专业证书

(一)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
(二)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行业管理部门(党建工作机构)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。

会员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行业管理部门(党建工作机构)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专业委员会主任、及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。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
理事会同意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人。
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八条: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,执行协会理事会决议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。

(二)作为联络员,加强行业内外沟通,促进跨领域合作(如与艺术院校、文化企业联动)。

(三)组织专业培训、学术研讨,发现和培养行业人才;推介优秀作品,提升新疆舞台美术的影响力。

(四)定期向协会汇报工作进展,反馈行业动态及会员诉求,协助协会完善政策与服务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二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三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四十 本团体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
第八章 附 则


第四十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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